名词解释:核电厂事故管理
核电厂事故管理 (Nuclear power plant accident management) 核电厂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防止事件升级为严重事故,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状态。对核电厂而言,事故管理涉及事故前的应急准备,事故后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内容,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事故管理背景 同其他工业的发展一样,核电工业的发展同样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发生核事故的风险。事实证明,压水堆核电厂的各项安全措施是有效而可靠的。尽管如此,美国三哩岛核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日本福岛核事故表明核能的利用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人类掌握的科学技术还无法建造出不带来任何风险的核电厂,核电厂事故管理工作的建立正是总结和汲取历史的经验,不断完善核电安全技术与管理,在发生事故后有更加完善的处理与预防措施。
事故管理的目标 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防止核动力厂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对于在设计该核动力厂时考虑过的所有可能事故,包括概率很低的事故,要以高可信度保证任何放射性后果尽可能小且低于规定限值;并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概率极低。尽管采取措施将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控制在合理可行尽量低,并将能导致辐射来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后果。这些措施包括:专设安全设施、营运单位制定的厂内事故处理规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厂外干预措施。
事故管理的内容 根据事故管理的目标,事故管理应分为事故发生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三个阶段。
根据核电厂纵深防御的原则,第四层次防御的目的是针对设计基准可能已被超过的严重事故的,并保证放射性释放保持在尽实际可能的低。这一层次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包容功能。除了事故管理规程之外,这可以由防止事故进展的补充措施与规程,以及减轻选定的严重事故后果的措施来达到。核电厂的状态见下图1:
图1 核电厂状态
图中(1)是指没有明确地考虑作为设计基准事故,但可为设计基准事故所涵盖的那些事故工况;(2)是指没有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超设计基准事故。
核电厂事故发生前,是指核电厂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事故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做好应急准备,其目的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采取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核电厂的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①制定在紧急状况下必须实施的一切行动的计划和执行程序,包括应急操作规程(EOP);②建立能有效地实施各项应急职能的组织机构;③准备好应付紧急状况的设施和设备并使之保持有效;④为使应急人员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所进行的培训、演习和练习。
核电厂一旦发生事故,事故管理的工作内容应是立即采取事故缓解和应对措施,并采取减少事故后果的行动。其目的是在事故期间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停堆、余热冷却、包容放射性等三项基本安全功能得以实现。事故响应行动主要包括:事故的通知、通告;事故应急状态的判定;工程抢修,事故缓解;非应急人员的撤离,防护措施的投入;应急监测的实施;放射性后果的评价等内容。
核电厂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在事故发展到后期,事故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核电厂事故的调查、分析、研究、报告、经验反馈和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事故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如下内容:①事故调查,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要求。事故本身的发生发展过程是按照它的必然规律进行的,因此,事故调查也就是人们对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的认识和总结。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一切结论都应在调查和验证基础上产生。②事故分析,是在事故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基础上进行的,是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全面总结,是后续行动的基础。③事故处理,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事故分析的结论,进行事故处理工作。其中包括确定事故的性质、事故责任分析、提出减轻事故后果的行动和防范措施,并建立事故档案等工作。
应急法规标准 我国在核事故应急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以明确对应急管理体制、应急干预水平、应急计划区、应急状态分级、应急计划审批等方面的要求。已颁布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导则,对核电厂应急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在核或辐射应急中采用的干预准则,提出了“通用干预水平”,见表1、2、3。
表1 紧急防护行动的通用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
持续时间(天) |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
隐蔽 |
< 2 |
10mSv |
撤离 |
< 7 |
50mSv |
碘防护 |
-- |
100mGy2) |
注 1:适当选择的受照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2:甲状腺的可防止剂量。
表2 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
防护行动 |
持续时间(年) |
干预水平1)(可防止剂量) |
临时避迁 |
< 1 |
第一个月 30mSv,随后的每一个月 10mSv |
永久再定居 |
永久 |
终身2) 1Sv |
注 1:受避迁影响人群的辐射剂量平均值;2:为了保护最敏感的居民组(儿童))通常取 70 年。
表 3食物通用行动水平推荐值
放射性核素 |
推荐值(kBq/kg) |
|
作为普通消费的食物 |
牛奶、婴儿食物和饮水 |
|
134Cs,137Cs,103Ru,106Ru,89Sr |
1 |
1 |
131I |
0.1 |
|
90Sr |
0.1 |
|
241Am, 238Pu,239Pu,240Pu,241Pu |
0.01 |
0.001 |
应急管理体制 我国对核电厂事故应急工作实施国家、地方(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三级管理。
国家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我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①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②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③组织制订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厂外核事故应急计划;④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⑤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⑥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地方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 由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②组织制订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③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④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⑤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的情况。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管理机构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②制订厂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③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行动;④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⑤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 相关内容参见“核电厂事故应急”。
事故管理的作用 从事故前的应急准备、事故时缓解事故和工程措施的实施以及事故的的调查研究、事故分析的事故管理的各项内容来看,事故管理针对可能存在的核安全薄弱环节,有的放矢地采取避免事故的对策,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通过事故管理,为制定有关核安全法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通过事故管理,可以使核电厂工作人员受到深刻的核安全教育,吸取教训,提高核安全文化素养和对核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自己应负的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过事故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核电厂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并作出正确决策,有利于监督和管理部门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