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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辐射防护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学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加强对会费收缴与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水平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中国辐射防护学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1、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2、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4、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5、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6、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1、本会会员应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2、每年上半年由学会秘书处向会员单位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学会账户。
3、根据会员单位的实际情况,遵循自愿的原则,允许对欠缴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会费进行补缴或者预缴下一年度会费。
4、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5、会费发票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六条 会费用途
1、全体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
2、学会业务活动经费;
3、学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4、学会秘书处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5、学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6、学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1、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2、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3、学会经费管理工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4、依据学会章程,凡两年不缴会费的会员,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1年11月1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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